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琼瑶诉于正案例琼瑶诉于正案例分析程晓静

2023-04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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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等榜上有名。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。陈喆(笔名:琼瑶)。余征(笔名:于正)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(简称湖南经视公司)、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(简称东阳欢娱公司)、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(简称万达公司)、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简称东阳星瑞公司)。笔名琼瑶,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《梅花烙》,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。

2、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《梅花烙》拍摄完成电视剧《梅花烙》,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,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,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。小说《梅花烙》系根据剧本《梅花烙》改编而来,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,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,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,主要情节与剧本《梅花烙》基本一致。

琼瑶诉于正案例相关拓展

琼瑶诉于正案裁判文书

《宫锁连城》抄袭《梅花烙》。琼瑶诉于正长达半年,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性抄袭。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,至此长达大半年的“于琼”案将告一段落。法庭总结了6条焦点.。剧本《梅花烙》归属权.。小说《梅花烙》与剧本《梅花烙》关系。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律保护.。《宫锁连城》剧本是否侵害了《梅花烙》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。

《宫锁连城》剧本是否侵害了《梅花烙》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。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题及民事责任的认定。最终经过法院审理,得到结论是,琼瑶是《梅花烙》作者及著作权人。《宫锁连城》满足了侵害《梅花烙》著作权的条件。并认定于正的《宫锁连城》对琼瑶《梅花烙》小说及剧本构成改编事实,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。

琼瑶诉于正案例分析

docx文档大小:65.45K文档页数:8页顶/踩数:0/0收藏人数:0评论次数:0文档热度:文档分类:办公文档--事务文书系统标签:琼瑶抄袭产权剧本被告案例。知识产权论文题目:知识产权案例‎分析之琼瑶诉‎于正抄袭案学生班级。2014年5‎月底,琼瑶控诉于正‎新剧《宫锁连城》“抄袭”其经典作品《梅花烙》。

5月27日,琼瑶就于正《宫锁连城》侵权向北京三‎中院递交诉状‎,索赔金额为2‎000万人民‎币。该侵权案件共‎有五个被告,分别是余征(于正)、湖南经视文化‎传播有限公司‎、东阳欢娱影视‎文化有限公司‎、万达影视传媒‎有限公司、东阳星瑞影视‎文化传媒有限‎公司。北京市三中院‎做出一审判决‎,宣判结果要点‎如下:1被告于判决生‎效之日起,四被告立即停‎止电视剧《宫锁连城》的复制、发行和传播行‎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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